洗钱犯罪快速上升 “自洗钱”案件首次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21法治前沿王峰 2022-11-03 11:10

今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以洗钱罪提起公诉共计1462人,同比上升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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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峰北京报道  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件“自洗钱”案件。

这是“自洗钱”案件首次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0年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洗钱犯罪案件数量保持快速上升态势。今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以洗钱罪提起公诉共计1462人,同比上升142.5%。

是还债还是洗钱

冯某才,男,2006年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021年3月至4月,经缠某超介绍,冯某才两次将海洛因放置在指定地点出售给他人。

4月7日晚,冯某才再次实施毒品交易时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冯某才三次贩卖海洛因共计15.36克,收取缠某超毒赃共计12350元。

冯某才每次收取缠某超等人的毒赃后,通过微信转账将大部分或者全部毒赃转给其姐姐冯某,三次转账金额合计8850元。

审查起诉过程中,伊宁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冯某才在接收缠某超转账的赃款后,很快就将赃款转入冯某账户,有洗钱嫌疑。

经讯问,冯某才辩称向冯某转账是为了偿还借款。

针对冯某才的辩解,伊宁县人民检察院逐笔梳理冯某才与冯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有针对性地讯问冯某才,结合其他证据全面审查发现:

(1)冯某才每次收到毒赃后均全部或大部转账,在作案时间段内呈现即收即转的特点。

(2)冯某才与冯某对于借款金额、次数、已偿还金额以及未偿还金额等情况的陈述均含糊不清,且双方陈述的欠款数额差距较大。冯某才供称“我现在还欠她(冯某)一万多块钱。”而冯某称:“应该还有(欠)几万块钱吧”。

(3)除查明的三次毒赃转账外,2021年1至4月间,冯某才还有11次收取他人转账资金后即全部或大部转给冯某,其中有4笔共计13480元来自缠某超。

检察机关认为,冯某才关于归还借款的辩解不符合常理,且没有合理根据,冯某才收取毒赃后将赃款转移至他人的资金账户,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故意。上述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已构成洗钱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1年8月13日,伊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冯某才提起公诉。伊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冯某才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1年10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冯某才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洗钱罪判处冯某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冯某才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各地办案实践相对较少

对上游犯罪人员的自洗钱行为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根据反洗钱形势任务作出的重大调整。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发布冯某才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件,既彰显检察机关打击自洗钱犯罪的态度,也向上游犯罪人员发出警示:实施上游犯罪后在2021年3月后又洗钱的,不仅要追究上游犯罪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洗钱犯罪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2020年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洗钱犯罪案件数量始终保持快速上升态势。

今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以洗钱罪提起公诉共计1462人,同比上升142.5%,起诉洗钱案件与上游犯罪的比率比去年上升1个百分点。

“当然,由于自洗钱刚刚入罪,各地办案实践还相对较少,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认识上有模糊之处。”该负责人表示。

对此,最高检通过发布冯某才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厘清办理自洗钱案件中的一些模糊认识,指导检察机关准确认定自洗钱犯罪。

一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准确认定自洗钱犯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为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和“有下列行为之一”都是构成洗钱(包括自洗钱)犯罪的必要要件,缺一不可。

“上游犯罪行为人取得或控制犯罪所得后,再实施转账等处置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并非都是洗钱,检察机关除了审查客观行为外,还要注意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故意。”该负责人表示。

二是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准确审查判断行为人提出的不是洗钱、不具有洗钱故意的辩解。

“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在案证据,结合经验常识等进行分析判断其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该负责人表示。

(作者:王峰 编辑:钟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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