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郭美婷 实习生刘夏菲 广州报道
近日,美国与欧盟达成了一项号称“关乎互联网未来”的人工智能合作协议。
这项名为“人工智能促进公共利益行政协议”(下称“行政协议”)的协议通过线上签署,拟在预测极端天气和应对气候变化、应急响应、医保事业、电网运行,以及农业发展等五大重点领域带来公共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美欧双方此次在AI领域的合作并不以数据共享为前提,双方在数据流通上仍有所保留。受访专家分析称,这与双方在关于数据跨境流动上有着不同的立场相关。而对于我国而言,在各国强调数字主权的今天,此次美欧的合作模式或提供了国际合作的一种可参考方案。
不共享数据的联合建模
这是美欧之间的第一份多方位的人工智能合作协议。一名美国政府官员称,此前相关合作协议仅限于加强个人隐私保护等涉及AI的特定领域,而此次双方将合作建立人工智能联合模型。
AI建模是运用多种机器学习算法,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形成符合逻辑的决策,有助于提高政府运转和服务效率。联合模型的数据量更大、数据更加多样,模型应用效果也更好。
以电网为例,美国和欧洲国家政府都在收集发电、电力应用以及如何平衡电网载荷以应对天气变化等方面的数据。双方达成新协议后,可利用这些数据共同建模,为负责应急管理、电网运营等人员提供更好的决策方案。
然而,此次联合建模并不相互共享训练数据集,也即美国的数据留在美国,欧洲的数据也留在欧洲,双方在数据流通上仍有所保留。据悉,目前合作仅限于美欧之间,但美方表示,未来几个月或有其他国家受邀加入。
“此‘行政协议’是解决欧美双方既有矛盾、达成共识的较为可行的一种方式。”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副院长梁正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美国和欧洲在关于数据跨境流动上有着不同的立场。
具体而言,美国拥有多家大型数字平台企业,因此其积极鼓励其他国家数据流入,破除各国跨境数据流动壁垒,以获取足够可供利用的数字资源;而这恰恰是欧洲所不具备的,因而后者更加强调数据治理与数字主权。
随着《隐私盾协议》(Privacy Shield)的失效,且美欧之间尚未建立起数据跨境流通的新框架,他们的合作需要寻求一种符合双方诉求和利益的模式,这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妥协。
“目前合作的清单多集中在气候、医疗、农业等偏重公共利益、较易达成共识的领域,其实还有部分较敏感的领域是美国希望下一步能够推进的,比如自动驾驶。”梁正说。
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看来,美欧之间尽管存在治理思路的分歧,但是在面对所谓的潜在威胁对手、潜在竞争经济体而言,他们的价值诉求和立场是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的。
从目前美欧之间关于数据跨境的一些妥协、协调、合作来看,美欧在面对外部挑战的时候,会最大限度的做出相互的妥协和让步,改变内部制度来满足彼此的需求,以此换取对外的相对一致的合作。
吴沈括进一步预测,“行政协议”可能会涉及与人工智能,包括数据问题相关的标准设定、产业转入门槛问题、商业生态的对接融合问题,以及所谓的伦理价值观标准问题等,这些层面的合作推进也能降低美欧之间的差异程度和潜在冲突,换取更高水平的合作,这正是他们努力的方向。
对我国有何启示?
事实上,美国和欧盟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合作早有基础。
早在2021年欧盟-美国贸易和技术委员会(TTC)启动之初,美国与欧盟就曾发表过有关人工智能发展问题的联合声明。而在去年12月召开的委员会第三届峰会上,双方还达成了对于一项“人工智能领域联合路线图”的共识,包括衡量人工智能可信度的指标和风险管理方法等。TTC是一个跨大西洋合作的永久性平台,涉及从供应链安全到新兴技术等多个领域。
吴沈括认为,此次“行政协议”的签署不应作为孤立事件看待,从美欧技术贸易共同体建设的大背景来看,它是美欧打造技术贸易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不单是一个AI的交流共享机制。
“随着国际地缘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美欧所面对的外部压力、外部挑战,推动他们拓展和深化合作的领域,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建构他们的合作机制。这也是为什么二者合作的领域逐渐从基本权利保护层面,扩大到了数字经济、数字生态各个方面。”吴沈括说,美欧合作归根结底是双方对自身所处数字生态当中的战略地位,以及未来的竞争格局的判断。
这背后与中国、欧洲和美国三者之间的复杂而敏感的三边关系脱不开关系。
梁正指出,随着美国对于中国技术一系列围追堵截政策的层层加码,如近期美国、日本、荷兰三国限制对中国出口先进芯片制造设备的各种传闻等。这迫切要求我国在国际合作中进行一系列思路上的转变。
一方面,我国的数字平台企业要争取走向国际,拓展出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从国家的层面而言,仍然要探讨如何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以更加开放的态度寻求国际间的科技交流。而美欧此次合作恰恰提供了国际合作的一种可参考方案——在各国强调数字主权的大背景下,在数据不流动的前提下通过多方可信安全计算、联邦学习等方式实现对数据价值的共同发掘和利用。
吴沈括则推测,此次“行政协议”后续可能将在技术研发层面形成相互融合的格局,同时在技术标准、行业准入。商业模式、市场、生态等多个方面产生广泛的影响。对中国来说,我国人工智能企业,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中国企业,在全球化发展过程当中,会面临来自于人工智能方面的准入要求。
“在人工智能乃至更广义的数字治理领域,开放和封锁、合作和限制将会是发展的两对关键词。”他谈到,美欧合作的同时也伴随着对其他主体排斥和封锁水位的提高。而在国际形势愈加复杂的今天,我国应尽可能基于自身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需求,扩大交流合作途径,创新交流合作的机制,同时对于可能的封锁限制,也要有足够的预案和准备,并规划相应的应对方案。
“我国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到与AI治理相关的各项国际议程,另一方面,也要明确自身的战略定位和发展诉求,在规则的制定形成的过程中,积极发挥自身影响力,推动建立平等、开放、互利的生态环境的建设。”吴沈括说。
(作者:郭美婷 编辑:诸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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