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记者李览青 上海报道
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推进政府依法履职和治理创新,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其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数据是征信体系赖以生存的基础,随着数据成为第五大生产要素,相关领域立法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加速。然而,在金融领域,由于信用信息不对称,中小微企业的授信数据相对匮乏,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始终存在。
针对这一问题,南财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记者发现,今年两会,信用信息基础设施的完善已成为多位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多项提案呼吁数据共享,推进信用数据融合,建设覆盖全国的征信体系。
信用信息供需不匹配问题凸显
数字经济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征信业务变革提供了新的契机,也引发金融机构对海量数据的需求。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付喜国在《关于借助地方征信平台推进建设覆盖全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议》中提到,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市场对于征信需求呈现海量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创新产品、日常贸易交往、防范信用风险过程中,需要掌握更加全面、精准的信用信息和高质量、多维度的征信服务。
但目前来看,信用信息供需不匹配已成为征信行业面对的一大问题。
付喜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近年来,在人民银行和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距离“全覆盖”这一目标仍有较大差距,亟需探索新的发展路径。
“目前征信产品种类较为单一,并主要服务于金融信贷领域,导致征信供给与信息使用者之间存在不匹配的矛盾。”付喜国表示,需要在央行征信系统的基础之上,拓展新的发展路径,深化征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中小微企业全方位、多层次、多样化的征信需求。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我国加速推进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初步形成了包括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个人征信机构、企业征信机构和地方征信平台在内的征信体系框架。
就个人征信市场而言,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南岸区委书记许洪斌也指出,目前我国个人征信行业存在市场化机构发展不足的问题。
许洪斌提到,当前我国市场化征信机构目前仅有百行征信、朴道征信两家机构,分别位于深圳和北京。据悉,截至2022年末,百行征信、朴道征信分别覆盖4.96亿人、1.57亿人,提供服务38.59亿次、10.13亿次。据中金公司预测,我国2030年个人征信行业潜在市场空间有望达到330亿元以上。
“目前,我国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仅有2家,而企业征信机构超过100家,这与我国庞大的人口规模和经济规模不相称,难以满足个人征信行业发展的需求。个人征信机构数量少,无法满足众多银行的征信和金融数据分析服务等需求,也影响到银行机构普惠金融和三农金融业务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一定程度上制约普惠金融金融发展水平,导致中低收入群体和三农群体无法获得高效、优质的普惠金融服务。”许洪斌表示。
信用信息领域法律法规亟需建立
信用信息供需难以平衡的背后,是信用信息数据共享、流通不充分。
“地方政府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是信贷信息外重要的‘替代数据’”。付喜国指出,如注册登记、纳税、社保、水电气、进出口、行政管理等公共信用信息对于普惠金融发展和促进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12月,国务院出台《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加大了金融、政务、公用事业等相关信息跨领域、跨地域依法共享力度。但在实际工作中,地方上各层级之间相互掣肘,或出于对自身数据资源价值保护、数据安全等方面的考虑,有的部门不愿意公开或共享所掌握的涉企数据,导致数据碎片化现象严重,阻碍了信息共享应用。
如何打通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间的信用信息数据,打破“部门墙”、“地区墙”?代表委员们提出加快建立相关制度体系。
“高质量的征信体系建设,首要的基础和前提是信用信息的充分流通与共享。”付喜国认为,目前,我国缺少体系化的信用法律法规,与信用有关的法律条款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之中,对于信用信息共享缺乏可遵循的一整套程序、权限、内容等较为全面具体的制度规定。对于信息在占有、使用、管理和收益等方面,也缺少明确规定。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信用条例》等与信用相关的法规,以及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草案稿)》,仅对信息管理和使用进行了原则上规定,缺少上位法指导,制约了信息流通与应用,导致信用传导机制不畅。
对此,付喜国建议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法律法规。一是对信息在占有、使用、管理和收益等方面出台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对信用信息特别是企业信用信息的确权、流通、使用及责任认定等提供上位法指导。二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草案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增加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方式、共享途径、共享对象资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并秉承“以用促建”原则,制定详细、具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广泛征求金融机构、市场化征信机构等信息加工或使用者的意见,对数据类型、种类、字段和更新频率及共享方式等进行明确细化,并实施动态管理。
从地方层面,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湖南省委会副主委、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黄东红在相关建议中指出,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区市出台省级地方性法规,但尚无一部全国性的社会信用法。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信用等级的分类是“四等九级”,但未明确地方分类要求。地区、行业根据特点自创体系,如湖南、福建等设“四等十级”,山东则为“四等七级”,央行对借款企业信用分“三等九级”。
面对各地区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不一致的情况,黄东红建议加快优化顶层设计,加快出台社会信用法,完善信用法律体系。强化分类指导,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平台,融合部门行业数据,破解条块分割局面;完善分级评价体系。设计全国统一的分级分类评价方案,制定统一转换标准,强化一盘棋格局。
金融科技助力数据安全可信流通
在法律法规等机制保障的同时,金融科技成为信用信息数据在安全可信基础上流通、共享的一大手段。
付喜国在相关建议中表示,借助地方征信平台推进建设覆盖全社会征信体系,建议可以引导、鼓励有实力的地方国有企业、具有云平台建设能力和先进数据分析处理技术的民营企业参与地方征信平台建设运营,给予资金和政策上的扶持,保障平台运营活力和专业服务水平,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针对个人身份信息在数据共享流通中的使用,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邵志清向记者指出,可建立以人为中心构建有序治理的数字身份体系,鼓励各地紧扣“一个码”,有序整合分散的身份信息,推动建立以各地城市码为入口的个人数字身份集约化管理和应用机制,利用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加强以人为中心的隐私和安全设计,将身份控制权归还给用户。同时,可探索建立数字身份图谱,强化身份风险评估能力,依据数据确权规则,建立身份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强化身份风险评估、研判能力。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和机构安全防护和管理能力建设的技术门槛与成本,邵志清表示,可以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能力的集约化供给,推动身份认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密码、隐私计算等能力的公共服务化。
(作者:李览青 编辑: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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