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20人专访①|联合丽格董事长李滨:医美相关法规太模糊,亟须对消费医疗单独立法

21新健康朱萍,武瑛港 2023-04-10 15:56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发布至今已20余年,虽然修订过数次,但并没有实质性改变,医美行业已走过两个发展周期,《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合当前行业发展。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朱萍 武瑛港 北京报道 近年来,医美市场乱象丛生,医美行业被纳入强监管。2023年4月6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2022年9月专项整治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医疗美容犯罪案件89件306人,提起公诉129件381人;另外2023年3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称,11部门联合开展医美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共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1759件。

在医美行业问题频发和严格监管背后,更深层次原因或许与医美的特殊属性以及法规不够完善有关。

联合丽格集团董事长李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时表示,站在监管角度思考,严格整顿医美行业的主要原因是医美纠纷太多,行业里黑医美、过度医疗、过度承诺、虚假广告等问题不断,但背后重要原因是行业的政策法规太模糊、不细致、颗粒度太粗,造成行业一定程度上无法可依。

“如何界定医美的消费属性和医疗属性肯定会成为行业讨论焦点,现在争论已经非常激烈,医美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以及医美到底该如何监管,我认为最终的解决办法还是要对消费医疗单独立法。”李滨指出。

消费or医疗

和严肃医疗(疾病医疗)相比,医美的消费属性似乎更强。

李滨向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回归底层逻辑,医美毫无疑问属于医疗,但同时又是消费服务。严肃医疗和消费医疗目的有差异,属于不同的医疗行为,前者为了治病和健康,后者为了消费,满足对美的追求。在医美领域,消费与否的决定权完全在求美者自己,是否做、做哪类、使用什么产品,都是求美者个人决定,目的是消费,但方式全是医疗。

“正是因为消费属性较强,所以求美者的需求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调动,例如可以告诉求美者不同价位产品的特点和价值,然后求美者根据个人审美和支付能力决定,消费的目的是商业化,所以医美会普遍存在营销和推广行为。”李滨指出。

李滨进一步表示,而且医美是由医患双方共同完成,求美者会高度参与整个医美项目,“以隆鼻为例,求美者要和医生讨论更喜欢什么样的鼻型,是翘一点、直一点、鼻背高一点、鼻背低一点还是其他,然后医生再从审美角度分析相关类型是否适合求美者,以保障最终效果,即双方要达成美学一致,避免纠纷。”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严肃医疗本身也不是完全强制,同样有一定选择性,就像癌症患者有权利放弃治疗一样,医院不能强制部分患者治疗,所以严肃医疗和消费医疗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背后还涉及医学伦理学问题,医学伦理在医美行业中也很值得思考。”李滨指出。

除了和严肃医疗存在差异,和生活美容相比,医美的医疗属性又明显更强。

李滨强调,生活美容是纯粹的消费行为,医美和生美的区别在于,只要破皮、带有创伤性和侵入性,借助了医疗手段的,就都属于医美,但目前问题是生美与医美没有明显的界定。

根据《中国市场监管研究》发布的相关研究,从服务内容看,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采取手术、药物、医疗器械或其他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学技术;后者采取化妆品、保健品、非医疗器械、按摩、护理等非创伤性、非侵入性的非医疗手段。

从资质来看,医疗美容对机构人员资质有严格要求,主诊医师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和相关工作培训经历;护理人员应具有护士资格和相关工作培训经历。而生活美容是一般性服务行业,机构场所无须依照医疗机构标准,经商事登记、卫生许可等手续后即可营业;从业人员无需具有执业医师和护士资格,通常仅需健康证就可上岗。

除了医美本身特点,法院的判例也会对医美行业属性产生明显影响,例如轰动整个行业的“来美安”案。

据公开报道,曾有求美者7人在北京来美安医疗美容诊所进行双眼皮修复、去眼袋等手术,然而整容变成了毁容,最终法院判定医疗美容诊所按照《消法》给予7名当事人3倍赔偿,加上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7人分别获赔29万余元至80万余元不等。

李滨向21世纪经济报道强调,法院的判例对医美行业十分重要,目前相关部门比较强调医美的消费属性,重要因素之一就是“来美安案”,但这一案件恰恰存在问题。

“是否应当适用《消法》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来美安案件中基本都是修复类手术,一旦进入修复领域就属于严肃医疗行为,因为修复就意味着之前做坏了,就像第一次做双眼皮可能完全是为了消费,但做坏了之后,第二次进行修复时就变成了医疗。”李滨说。

李滨曾发布文章分析称,相关论证会出具的意见书认定该案手术为“眼睑的修复整形或重建整形手术”,然而医方一审和二审的代理律师并没有分辨“美容手术”和“整形手术”之间的区别——美容手术所针对的是健康人,而整形手术所针对的是病人。

因此一审根据《消法》做出“退1赔3”的判决显然存在问题,二审医方代理律师没有抓住这一事实认定错误进行抗辩,导致二审就是否适用《消法》上维持了一审判决。

亟须单独立法

那么,医美行业的纠纷到底是否适用于《消法》?

李滨向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现在的参考方法多将医美纠纷适用于《消法》,除了医美本身的消费属性,还与我国医美机构的牌照特点有关。“先有一张工商执照成立公司,再由公司办理医疗牌照,其实只要有了医疗牌照就是医疗机构,但医美机构不属于严肃医疗,而是为消费服务的特殊医疗机构,那么医美机构本质上是纯粹的医疗机构,但是主要为消费服务,所以也应该有对应的监管方法。”

在李滨看来,基于医美的特殊属性,需要为消费医疗单独立法才能更好地监管医美行业。

但是目前消费医疗似乎还没有官方的区分和定义,而这涉及到医疗机构的二次分类管理问题。

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该分类管理制度一直沿用至今。

知名医疗法律专家卓小勤曾表示,新形势下,过去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配健康医疗事业和人民群众的需要,亟需重新分类,重新划界。李滨主张第二次分类管理将医疗机构划分为“疾病医疗”和“消费医疗”。

李滨向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医美本身的属性很难明确界限,目前还没有法律完全适合监管医美行业,所以需要对消费医疗单独立法,至于如何通过法律来界定医疗和消费属性,这就需要法学家进一步研究。“从行业角度讲,医美属于带有消费属性的医疗行为,比如水光针即是使用医疗手段完成一次美容,所以要借用一部分《消法》的立法精神,吸收一定条文,但不能完全照搬。”

其实国家层面曾经为医美行业单独制定过法规——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包含医疗美容定义、机构设置与登记、执业人员资格和执业规则等内容。

但是李滨向21世纪经济报道指出,《管理办法》发布至今已20余年,虽然修订过数次,但并没有实质性改变,对比之下,医美行业已走过两个发展周期,《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合当前行业发展。

“例如新的手术分级办法一旦实施到行业,那么《管理办法》里包括主任医生制度在内的很多内容都需要调整,所以《管理办法》要重新修正和升级迭代,或者对医美行业进行单独立法。”李滨表示。

一位医美行业律师也曾向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我国医美行业起步较晚,相应的配套监管措施也有待完善,原国家卫生部发布的《管理办法》是第一部专门就我国医疗美容行业管理制定的法律规定,虽然该办法进行过修正,但仅是对个别条款进行了删减,并没有实质变化。

另有研究显示,法院审理医疗美容纠纷案件,首先需要对医疗美容的行为定性有一个基本的把握,即事实认定,这亦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

从《管理办法》对医疗美容的概念界定、机构及人员准入、诊疗科目的审批等进行综合考察,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行为。但稍有遗憾的是,《管理办法》没有对医疗美容进行更加细致的类型化区分,而是统一用医疗美容予以概括,这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理论研究的深入和案件审判的精细化处理。

(作者:朱萍,武瑛港 编辑:徐旭)

朱萍

高级记者

关注医药大健康领域(上市公司、创新企业), 机械制造、环保等领域。擅长深度调查,开得了挖机。欢迎联系爆料:zhuping@21jingji.com

武瑛港

记者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长期关注医药大健康领域,常驻北京,欢迎交流(微信号:gourd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