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公地悲剧”在南四湖上演:检察公益诉讼破解跨区划流域生态治理难题

21法治前沿王峰 2024-11-13 15:19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峰 北京报道  1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南四湖专案”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检督促整治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有关情况。

南四湖专案是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专案的成功办理,为解决“公地悲剧”的世界性难题再次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自2017年7月至2024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05万件,其中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案件52.6万件,占总量50%以上,持续深化生态文明司法保护,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美丽中国建设。

解决世界性“公地悲剧”难题

南四湖是微山湖、昭阳湖、独山湖、南阳湖等四个相连湖的总称,其水系涉及鲁、苏、皖、豫4省8市34县(市、区),是我国北方最大的淡水湖。

南四湖系京杭大运河航运交通要道,也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输水干线和重要调蓄水库,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与沿湖200多万群众的生产生活乃至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地位殊为重要。

由于历史原因及沿湖地区地理区位不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不一,长期以来沿湖各地对流域生态环境的治理重点、执法标准和监管方式等存在较大差异,加之“无人管”“多头管”“交叉管”问题突出,导致南四湖成为“集中纳污区”。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数据显示,2020年8月汛期,南四湖流域多个断面出现Ⅳ类至劣Ⅴ类水质,高锰酸盐指数和总磷浓度明显超标。

2021年4月8日,经生态环境部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基于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事实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并成立由四级检察机关组成的一体化办案团队。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南四湖专案组组长张雪樵介绍,历时1年零11天,相关四级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05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85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件。通过督促各地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多重污染在根源上基本得到控制,再现绿水青山美丽画卷。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动重要流域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张雪樵指出,南四湖专案作为最高检继万峰湖专案之后又一跨区划流域生态治理公益诉讼案件,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跨区划流域生态治理领域的成功实践。标志着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履职、组团式办案模式、异地管辖立案、公开听证等机制创新,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破解跨区划流域生态治理难题的“中国方案”。

张雪樵指出,南四湖专案还标志着检察机关在办理跨区划流域生态治理公益诉讼中,善于融入法治监督体系,打造了诸如万峰湖、南四湖、珠江水环境治理、长江船舶污染治理等彰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样本。

南四湖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任务。

张雪樵介绍,专案结案后,最高检协调中国工商银行与济宁市政府签订金融合作协议,服务支持当地工矿企业产业转型升级、退湖渔民安居乐业,推动南四湖片区综合开发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从长效机制上彻底解决因经济发展、生产生活带来的环境污染反弹问题。

加强跨区划跨系统协作

检察机关在办理南四湖专案过程中,如何推动跨区划流域实现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介绍,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严重,与执法主体分散、执法标准不一、区域协调联动不足紧密相关,单一行政监管系统或者各省分别治理,难以有效根治,所以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制胜关键就是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治理体系。

“面对跨地区、跨部门职责不清以及不同制度机制功能缺乏联通等治理难题,检察公益诉讼能够协同多元主体发挥激活、补漏、兜底作用,推动实现综合治理、系统治理。”他说。

徐向春介绍,在办理南四湖专案过程中,四级检察机关以司法办案为中心,最高检以事立案,运用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统筹不同地方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

四级检察机关分层次分类别立案公益诉讼案件205件,其中市、县两级检察机关立案196件,山东、江苏省级检察院立案8件,最高检直接立案1件。

四级检察机关递进运用磋商、检察建议和提起诉讼的方式推动解决公益受损问题,经磋商和检察建议后仍不能实现公益保护目标的,坚决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件,追究违法主体民事责任。

检察机关格外注重加强跨区划跨系统协作,江苏、山东两省检察机关出台深化跨省协作配合加强南四湖流域公益保护工作意见,同步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20件。

统一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跨区划流域治理成为世界性难题,其根源在于行政执法标准的不统一。

南四湖是山东省设立的省级自然保护区,苏鲁两省的工矿企业分别执行不同的外排废水硫酸盐和全盐量标准,两省的运输船舶虽然行驶在同一条航道上,但在船舶污染物是否可以直排入湖的规定上截然不同。

专案办理后,山东、江苏、安徽、河南四省编制的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已于今年4月1日起统一实施。

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程绪水指出,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特点体现在统一管控要求、统一以地方标准形式对外发布、统一实施时间;将硫酸盐、全盐量、氟化物等三项特征污染物指标纳入管控,从源头削减特征污染物排放;按照精准治污要求,分区域收严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推动南四湖流域入湖河流水质稳定达标。

程绪水介绍,南四湖标准是首次由国家牵头统一编制,以地方标准形式发布的流域型综合排放标准,是跨省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协同管控的重大创新,对推进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协同保护具有重大意义,为全国其他跨省流域综合治理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现在,全国越来越多的河湖正在由“分段治”“各自治”,走向了“全域治”“联合治”。

(作者:王峰 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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