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案丨康美药业集体诉讼之后 独董不能再当“花瓶”

21说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陈君律师 2021-11-24 17:01
独董圈掀离职潮,他们到底在怕什么丨南财号热话 原万科独董华生谈独董制度:作用确实不大,这笔钱花得很冤枉 康美药业独董被判承担过亿赔偿合理吗?从我在美中港三地的独董经历说起 展开更多

从11月12日至今,有几十家上市公司发布了独立董事离职公告,虽然通过对比以往的数据能够发现,这样短期的独立董事离职热潮其实在A股市场并非第一次出现,但是结合近期媒体披露的康美药业独董被判承担天价连带赔偿责任的事件,这批离职热潮的出现,很大程度上与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中独立董事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一定关

2021年11月中旬,A股市场首例集体诉讼康美药业一审判决落地,5名时任独立董事被判决承担几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这个消息经过媒体几天的发酵,在市场也有很大的热度。虽然目前的判决仅为一审判决,鉴于本案尚在上诉期内,且案件牵涉被告众多:包括实际控制人、相关高管责任人、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名的会计师、独立董事等,本案被告上诉的概率很大,一审判决很可能因为上诉而不能最终生效,最终的结果要看二审判决,但是一审判决的内容,却透露出一个很大的信号——中国资本市场的独立董事制度从2001年在中国内地资本市场正式确立的20后,第一次如此严重且正式的受到了“冲击”

首先要说,这个“冲击”并不一定是一件坏事,独立董事制度创立的初衷是为了促进上市公司的管理更科学、更现代化。独立董事本身独立履行职责,不担任除了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受上市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全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然而在现实的操作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少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只是为了完成监管部门的合规要求,这使得独立董事制度在发展过程中,缺乏了肥沃良性的土壤。

独立董事“不独立”和年薪普遍偏低,使得独立董事制度在这漫长的20年内,一直没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应该有的作用。根据公开的信息,目前独立董事聘任的年薪大概在8至10万一年,相当于独立董事本应该履行的职责来说,确实过低。一方面,要担任A股市场的独立董事,是需要通过学习培训考核拿到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进入交易所的独立董事人才库的。深交所和上交所所在的地理位置和培训方式,使得拥有资格证的独立董事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比如广东地区和上海地区比例会高一些。但是上市公司却遍布全国,加上不同上市公司从事的行业区别,具体需求的差异,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在外地这种情况非常普遍,那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需要付出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会更大,空间距离的存在确实为独立董事履职制造了现实的障碍。当然,这种现实情况的存在本身并不是问题,问题在于较低的年薪就使得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独立董事,都某种程度“默认”了独立董事制度“花瓶”的属性,模糊了独立董事的初衷和规则规定的本应该严重的责任。康美药业的一审判决,就像是一颗巨石扔进平静的水塘,掀起离职潮的同时,也让基本平静了20年的独立董事制度相关人,不得不正视——独立董事制度从来都不应该是“花瓶”。它有详细的法律法规约束,也会因为违反约束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其次,康美药业的一审判决,把独立董事责任推到公众面前的同时,必然会倒逼着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都进行深入思考。对拥有独立董事资质的个人来说,会认真思考自己如果要履职意味着自己要担负的责任,自己是否能够担负的了,如果要履职,需要上市公司提供更优越的条件;对上市公司而言,独立董事个体的思考,使得他们必须要付出更高的代价,比如薪酬、条件、更好的沟通、对独立董事工作更大的配合等,才能聘请到一个专业的独立董事。一旦上市公司付出了更高的成本聘请独立董事,也就势必不能满足独立董事再“充当花瓶”,也会要求他们勤勉工作,认真履职。从这个层面上说,独立董事制度就会进入一个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互相督促的良性循环。

但是,康美药业的一审判决带来的“冲击”,也给大家带来了一些隐忧。5名独立董事连带赔偿几个亿的责任分配,是否恰好合适?现在在任的独立董事有一个小集中的离职高潮,是否只是一个忧患的开始?就目前上市公司管理方式和监管方式来看,短时间内大批量的上市公司就能提供更优越的条件来聘请独立董事,是存在困难的。让独立董事依然拿着较低的年薪,承担可能巨额赔偿的责任,他们也是不愿意的。甚至在对此事的讨论中,独立董事们也在私下里讨论究竟上市公司提出多么丰厚的条件,自己才敢继续履职。毕竟就算年薪百万,在几个亿的赔偿面前,也实在太微不足道了。那么,巨额赔偿和上市公司不可能提供巨额报酬的矛盾,就变成最现实的矛盾之一。这个矛盾本身,并不是单靠上市公司和某些独立董事就可以解决的,确实还需要一些配套的政策或者服务,以及监管部门进一步的推进。比如说董监高责任保险等。但是市场现在的董监高责任险,保额比起几个亿的赔偿,依然是无法满足的,且购买价格很高,这个成本,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是否能够承担,本身也是一个问号。在这样的矛盾中,独立董事因为怕担责不愿意被聘,上市公司因为成本太高无法聘,是否会带给独立董事制度一些负面的冲击,也是值得思考的。

这个判决书引发的更多问题,只能在二审判决(如果有)生效后再看,在二审中(如果有),针对独立董事的责任是否处罚过重,也会有更进一步的讨论和思考,我们也会持续关注后续该案关于独立董事责任承担的进展,期待独立董事制度能够克服阻碍,打破“花瓶”评价,进入一个良性的发展,真正落实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的初衷,取得切实的成果。

(作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陈君律师 编辑:李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