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在公共数据流通与利用方面的法律突破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范佳佳
2022-03-07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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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佳佳 (上海社会科学院绿色数字化发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信息所副研究员)

3月1日,《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正式施行。《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是专门围绕公共数据制定的地方人大法规,针对性强,立法层级高,条文详细且务实。该条例对公共数据管理、流通和利用提出了比较详细的法律规范和方案,部分立法细节值得长三角地区借鉴。

首先,第十七条规定了哪些是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数据的必要标识,哪些是非必要标识。通过法律杜绝了对个人信息的重复采集。同时,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强制采集个人生物信息,对个人生物信息加以特别保护,是一次立法突破。笔者注意到这次《上海市数据条例》要求公共场所不得强制采集个人生物信息,并没有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个人信息采集行为加以严格约束,而《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弥补了这点,为长三角做了良好示范。

第二,相比其他省市立法,浙江这次对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的数据归集行为管理更为严格,体现了对个人和企业信息的保护。如第十八条要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数据的实际应用需要归集数据,即有需求才可归集。什么数据是公共数据,哪些数据可以被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归集,是立法过程中争论比较多的两个点。浙江这次明确提出“实际应用需要”是归集公共归集的必要条件,实际上也是对公共数据范围的进一步缩小。当然,这个范围是动态的,比如当前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无法提出一项公共数据的实际应用需求,但后面又根据工作和服务需要提出了正当的数据需求,那么这项数据就可以被归集。

第三,第二十一条的特点是,不再限于以往的只要求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数据的公共义务,同时规定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同样有开放公共数据的义务。为社会公众在突发事件时的数据(信息)公开需求提供法律支持。这体现了数据权利的公平性,也是其他省市相关立法所欠缺的。

第四,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与同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数据共享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提供了解决途径。目前,各地法规规定公共数据的共享属性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自行决定。一方面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了解实际业务、掌握数据,当然可以享有这个权利。但也限制了数据共享的广泛性。尤其是对“受限共享”数据的自行裁量权是导致部分省市数据共享需求无法满足的主要原因,浙江据此出台由本级人民政府对存在共享异议的数据属性进行裁判,很有可能是首席数据官的工作职责和范围,有利于进一步打通数据孤岛。另外,第二十五条提出了数据共享的时间要求,这次浙江时限更短,说明浙江对打破数据孤岛的决心是很坚定的。

第五,第三十三条对受限开放数据协议的签署方作出规定,详细规定了哪种情况申请人与数据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哪种情况申请人应与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签订协议。这样,便于更好地协调各方在受限开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矛盾。这条能写入人大法规,说明浙江的数据开放工作做得非常细致。

第六,第三十五条的创新点在于,用法律规定了哪些数据不得授权运营,即提出授权运营数据的负面清单。同时提出,授权运营办法应该由多部门公共制定,这种规定也是务实和比较公平合理的。授权运营是2021年出现的公共数据运营的一项新业务,哪些数据可以被授权运营,谁制定授权运营具体办法是在立法过程中要梳理的重点。浙江这次提出的授权运营数据负面清单和多部门共同制定具体运营办法,是向社会宣示授权运营这项工作不是单个部门垄断和无任何数据限制的。

从国家层面,我们看到,近日,国办出台《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其中“六、探索建立数据要素流通规则”旨在国家层面推动数据要素规范化流通。(十九)至(二十二)所述规则在各地数据法规中都或多或少有所涉及。在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方面,国家需要快速统筹调度各部委数据的融合贯通,加快推进国家直属部门数据与地方的共享,完善区域数据互联互通,建立国家级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补齐短板。

目前看来,“(二十一)拓展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在落地上较为困难。比如数据采集标准化、技术标准统一化、跨区域数据互联和政企数据融合等都是数据流通的难点问题。需要国家层面顶层设计、配套法规、探索路径、狠抓落实。数据的融通、技术的标准化都内涵内部的利用协调。其中,《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相关条款值得借鉴。

(作者:范佳佳 编辑:洪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