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诈进行时|出租5张银行卡可能涉罪 别沦为网络诈骗分子的“帮凶”!

全民反诈徐倩宜 2022-12-02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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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徐倩宜 北京报道

“把银行卡租给他5天就能拿到5千块钱,我没想过他收银行卡是干嘛用的....”

看似简单的出借银行卡或者电话卡的行为,实则是帮助犯罪分子将犯罪资金进行周转。有些人即使明知对方使用自己银行卡用于犯罪,还将出租或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殊不知等待他们的不是“入”账的金额,而是“入”刑的处罚,这种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

“帮信罪”顾名思义,是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实质帮助,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今年发布的《网络检察白皮书(2017-2022.6)》提到,帮信罪等新型网络犯罪占比达八成,并且主要从2020年开始数量陡然增加,2021年继续呈激增态势。

北京朝阳区检察院表示,这在很大程度上与2020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断卡”行动有关,导致主要通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来惩治的“两卡”类案件数量激增。

2020年10月,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断卡”行动部署会召开,公安部副部长、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杜航伟调,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要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

自2020年10月全国“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公安部指挥各地公安机关先后开展四轮集中收网行动。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一个案例。潘某不仅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售给犯罪分子,还“介绍”其他两个人将银行卡、手机号、u盾“打包”出售。

三人共将8个银行账户提供给犯罪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而8个账户中的资金流水累计竟超过1个亿。

最终,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账户也会涉罪。

6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

《意见二》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意见二》将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机卡、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等,微信、QQ等即时通讯信息的发送地、到达地等,“猫池”等网络硬件设备的流转地等,均纳入管辖范围。

“帮助人”可能会在网络犯罪的不同阶段提供给犯罪分子实质性的帮助。

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朱子安律师告诉记者,“帮信”行为可能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三方面的技术和经济支持。

其一,提供光纤宽带等互联网接入服务,让诈骗分子拥有进入互联网并发布虚假信息的渠道。其二,为诈骗网站拉客源或寻找广告赞助能够为犯罪分子提供收入来源和经济支持;其三,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以帮助犯罪资金流动。

裁判文书网的一则裁判文书公布了一个某虚假投资平台让十九名被害人被骗金额高达800万元的案件。

万某等人组织实施大规模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并且利用张某等人提供并维护的虚假网络投资交易平台。

虚假投资平台的运营及维护人员都知道这个平台与任何正规资金交易市场无关联,而软件程序设计及维护过程中均可以由操作人员在后台添加人为制作的虚假信息并显示到前端页面。

这个虚假投资平台在被诈骗团伙使用过程中不断变化域名、不断被关闭,仍旧由张某等人维持运转,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提供实施犯罪的技术条件。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频繁诈骗国内各地区被害人,导致李某等十九名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共计约800万元。

本案中以张某为首以及平台的制作、维护人员均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刑罚。

朱子安律师指出,“帮信”活动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帮助人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非但不及时报案,反而“助纣为虐”。最终造成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动摇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基础,也有可能造成被害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惨剧。

(作者:徐倩宜 编辑:李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