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快灵”式《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破解“反诈”难题

全民反诈李俊慧  2022-12-05 20:21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审判长陈攀:针对电诈犯罪难点痛点 建立完善反诈制度机制 陈攀:针对电诈犯罪难点痛点,建立完善反诈制度机制 互联网企业可充分利用自身优势 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贡献力量 展开更多

作者:李俊慧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创新研究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谈及电信网络诈骗,不少人可谓深受其害,大多数人对此感到深恶痛绝,而对于《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制定施行,则属于顺应民意、大快人心。

作为“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思想指导下的“代表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意味着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尤其是各主体、各平台及各环节的“群防群治”责任和义务将迎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全新时期。

“小切口”、“小快灵”式立法破解难题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高发多发态势。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涉信息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2017.1-2021.12)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2017年至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网络诈骗类案件超10万余件,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诈骗犯罪的手法中,涉贷款类、招聘类、冒充类、征婚交友类、赌博类及网购类骗局排名靠前。

应该说,网络诈骗类案件大幅上升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是此类犯罪基数较大,给人无孔不入感觉,比如,前述贷款、招聘、征婚、网购等恰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领域或场景;其二则是相关部门通过专项行动治理打击力度持续加码的结果,查处、破获及判决的案件呈现快速上升趋势。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立法被提上日程。

之所以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小切口”式立法,是相对于类似《民法典》编撰等宏大或全面的特定立法而言,电信网络诈骗本质上是一种新形态的诈骗犯罪,而诈骗犯罪并不鲜见,《刑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均有涉及。

比如,201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0号),对包括网络诈骗在内的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管辖、初查、跨地域取证、电子数据的收集与审查及其他问题作了规定。2022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对包括网络诈骗在内的信息网络犯罪新特点、新趋势,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调整。

与过往已有立法相比,《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瞄准的目标或拟解决的问题,核心关键就是“反”,需要参与的主体并非只有执法办案部门,也包括公众及各类其他市场主体。它详细列举和细化了互联网平台的责任和义务边界,尤其是对涉诈异常账号、行为的监测、识别及阻断义务等。

之所以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小快灵”式立法,则更多是从条文篇幅、立法速度和预期效果等角度审视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全文共七章合计五十条,与很多法律相比,篇幅、切口都相对较“小”;而从立法速度来看,从草案拟定到正式审议通过,前后大概耗时一年时间左右,与不少法律相比,相对确实够“快”;而就“灵”而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抓住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核心特征、关键环节,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相关主体或平台的责任,突出源头治理、全链条治理和综合治理,从电信、金融及互联网等三大环节入手“建章立制”,设定相应主体或平台的责任义务。

平台反电信网络诈骗的责任、边界与挑战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匿名性、远程性、链条性、涉众性等特点,因此,切断犯罪行为实施链条或环节就是治理打击此类犯罪的重要手段或方式。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从技术链、资金链及推广链等多个电信网络犯罪实施不可缺少的链条入手,对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及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各类主体或平台设置相应的责任义务体系。

其一,明确各平台的实名核验义务。目的是为了破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匿名性”难题,涉及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一条等共计六个条款。包括电话、手机号、银行账户及互联网服务注册等。

其中,互联网服务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互联网接入、网络地址转换、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云服务、内容分发、信息、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讯、网络交易、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发布、广告推广服务。

可以说,基本覆盖几乎所有互联网服务场景或模式。

其次,明确各平台的安全管理义务。主要涉及对异常行为或账号的识别、阻断,目的是要求各平台、环节建立相应的技术甄别机制,及时预警识别发现疑似涉诈行为,并采取必要手段予以适当处置,涉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第四十条等十个条款。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有关涉诈信息、活动进行监测时,发现涉诈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涉诈风险类型、程度情况移送公安、金融、电信、网信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反馈机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移送单位。

其三,明确各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主要是针对平台用户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要求平台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集中体现在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中。包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简单说,各互联网平台在提供上述服务过程中,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以实施网络诈骗的行为,需要建立起相应的监测识别和处置机制。

总体而言,当前包括网购、即时通讯以及视频等在内的各类平台都已经初步建立了相应的反诈机制。

以抖音为例,作为短视频平台,它们成立了抖音安全中心,坚持"提前发现、事先拦截、事中提醒、事后追击"的平台治理原则,基于“人工+技术”等多类手段,建立了全面的防御和治理打击体系。开发风险识别和安全干预产品“抖音小安”,拓宽反诈风险预警模式,识别疑似诈骗账号,依据风险程度及时向易受骗用户发出安全提醒,通过音视频电话等进行警示或阻断。

作为一部“小切口”的专门立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着力加强预防性法律制度构建,加强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建设,加大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处罚,推动形成“全链条反诈、全行业阻诈、全社会防诈”的打防管控格局。

但也必须看到,电信网络诈骗具有明显的多链条特征,预防和治理网络诈骗,互联网平台无法独善其身,单打独斗的局面往往只是把不法分子从一个平台赶向另一个平台。

因此,建议多环节、多链条相关主体或平台要增强合作,通过构建各平台间责任协同,功能互通、数据共享等,实现联合治理。

以短视频平台为例,不法分子可能会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类似涉诈招聘信息,但是,涉及钱财交付等诈骗行为可能并不在短视频平台进行,单靠短视频平台自身建立相应的反诈机制远远不够。还需要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建立跨平台的黑名单信息共享及线索对接机制,才能确保不法分子一旦着手实施诈骗行为时可以被及时阻断。

简单说,大多数互联网平台处于犯罪链条最前端,无法堵塞源头、溯源治理。因此平台预防和治理更希冀多平台、跨部门、公与私之间的协力合作,以黑灰产业源头治理预防电信网络诈骗。

与此同时,全社会反诈能力的提升离不开公众反诈意识的提升,因此,这也需要媒体、互联网平台等各方加强相关教育宣传,优化政府管理,协调国家相关部门与平台的合作关系,推动形成“人人反诈、时时反诈、处处反诈”的良好氛围。比如,既可以请类似公安机关开设账号发布反诈短视频或信息,也可以请类似明星等公众人物制作反诈小故事,提升公众的警惕意识。

(本文经作者授权转载)

(作者:李俊慧  编辑:徐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