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前瞻|全国政协委员、央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张奎:建议完善存款保险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家俊辉 广州报道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风险早期识别和校正的作用。
3月2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在2024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之际,全国政协委员、央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张奎在提交的《于完善存款保险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的提案》中指出,《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下称“存款保险机构”)通过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向投保机构收集信息进行风险监测,并根据风险情况开展风险警示的职责。但监测信息首先要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共享所获信息不能满足履行偿付、差别费率等职责需要时,才能向投保机构收集。实践中,由于存在信息共享不足,且受限于《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机构可直接收取的信息较少,制约其在风险警示、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中作用的充分发挥。
对此,张奎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建立投保机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常态化金融风险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存款保险特色的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及时识别和预警投保机构风险。主要理由包括:
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有待健全。有效的银行机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能够在风险爆发前,及时识别风险、预警风险,并采取早期干预措施,有助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美国、加拿大等主要经济体的监管机构、存款保险机构都建立了不止一套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根据不同的预警理论从不同角度建立了多维度的风险监测体系。与主要经济体相比,我国尚未形成多维度、多视角开展的银行机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银行机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以金融监管机构为主,相关法律法规仅明确其可以对投保机构风险进行警示、早期纠正和处置,并调整差别费率,未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建立投保机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且对其收集投保机构信息设置了限制条件,一是需先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信息,二是收集信息范围仅限于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事项,制约了存款保险及时识别风险、校正风险作用的发挥。
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有待加强。当前,我国金融风险监测数据和信息分散在不同金融管理部门,缺乏实时的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共享的范围和及时性均存在较大不足,难以及时对金融风险信号进行统筹分析,导致对单家机构可能引发的系统性连锁反应的研判不足,增加后续风险处置成本。虽然《存款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存款保险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和向投保机构收集信息进行风险监测,并根据风险情况开展风险预警等职责,但由于尚未形成常态化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存款保险机构未能及时、高效收集投保机构风险信息,导致难以满足风险监测、风险警示、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的需要。
风险监测预警方法、手段不足。主要经济体通过综合评级法、异常变动预警法、趋势预测法等多种方式方法,形成了较为严密的网状监测分析体系,既有基于历史数据对当期风险判定的评级体系,也有在此基础上针对指标异动、趋势分析做出的未来风险走势判断。与主要经济体相比,我国存款保险风险监测体系已建立并不断完善,但目前主要是围绕投保机构经营指标异动等情况的分析预警,尚未形成比较完备、相互支持的预警体系。
基于上述理由,张奎建议,明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风险监测预警职能,扩展直接收集投保机构信息职责。在《金融稳定法》制定、《存款保险条例》修订或升格为《存款保险法》等立法中,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建立投保机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并扩展其信息收集权,存款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及时识别和预警投保机构风险。
完善常态化金融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尽快建立健全金融管理部门、存款保险机构间及时有效的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和时效,并按照标准统一、口径一致的统计体系,加快构建金融监管大数据共享平台,提升风险信息共享的时效性和便利化程度。
建立存款保险特色的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借鉴国际经验,探索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手段,研究建立预测正常机构劣变为问题机构的风险趋势模型和预警信息系统,逐步搭建系统、全面的存款保险特色风险监测体系。
(作者:家俊辉 编辑:周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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