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亿元!央行宣布设立保障性住房再贷款 发放对象为21家全国性银行

21金融圈唐婧 2024-05-17 17:35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唐婧 北京报道

5 月 17 日,央行宣布设立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支持地方政府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引发市场高度关注。

记者获悉,作为新创设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思路,由人民银行提供低成本再贷款资金,激励 21 家全国性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向城市政府选定的地方国有企业发放贷款,支持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具体来看,保障性住房再贷款规模 3000 亿元,利率 1.75%,期限1年,可展期 4 次。发放对象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 21 家全国性银行。银行按照自主决策、风险自担原则发放贷款。人民银行按照贷款本金的 60%发放再贷款,可带动银行贷款 5000 亿元。

接近央行人士告诉记者,新工具是对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的延续。此前人民银行已设立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并在部分城市试点市场化批量收购存量住房、扩大租赁住房供给,试点在各城市有序落地,商业可持续的模式初步形成,此次政策调整也相当于是将试点经验推广至全国。

强调自愿参与原则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本次政策要点包括: 第一,收购对象严格限定为房地产企业已建成未出售的商品房,对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按照保障性住房是用于满足工薪收入群体刚性住房需求的原则,严格把握所收购商品房的户型、面积标准。

第二,收购主体由城市政府选定,被选定的地方国企及所属集团不得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同时应具备银行的授信要求和授信空间。坚持市场化运营,收购资金通过租赁经营收入和未来售房收入回收,确保商业可持续,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三,自愿参与,城市政府根据当地保障性住房需求、商品房库存水平等因素,自主决定是否参与。符合保障条件的工薪群体自主选择是否参与配售或租赁。房地产企业与收购主体平等协商,自主决定是否出售。21 家银行按照风险自担、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决策是否向收购主体发放贷款。此外,收购用途方面,收购的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配售或租赁。

接近央行人士告诉记者,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是人民银行为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出台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多重目标。 

一是加快存量商品房去化。地方国有企业在银行支持下市场化参与收购已建成商品房,能够快速形成团体购买力,推动商品房市场去库存。

二是加快保障性住房供给。收购后的商品房用作配售型或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能够快速盘活存量资源,更好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

三是助力保交楼和“白名单”机制。房企出售已建成商品房后,回笼资金可用于在建项目续建,切实履行保交楼法定责任,维护购房群众权益。在建项目回笼资金确定性增强后,将有更多项目满足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条件,形成良性循环,改善房企资金状况,防范化解风险。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 

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参与各方的决策是自主理性的。业内人士介绍,工具所涉及的不同市场主体之同的交易决策遵循平等协商、自主自愿原则,各个环节都会体现。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参与。保障群体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与配售或租赁。被地方政府选定的地方国企作为收购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被收购房企的房产。被收购房企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出售房产。银行可以自主决策是否向收购主体发放贷款。交易价格也是参与各方平等协商的。

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由地方国企和金融机构自担风险。据央行有关负责人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操作上与现有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一致。金融机构根据地方国企申请,按照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决策发放贷款条件及是否发放贷款;银行有了合格贷款后,再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实质上看,整个过程不是地方政府直接进场买房,更不是人民银行直接下场买房,再贷款资金也是要偿还的,也不是对企业的补贴,不等同于政府下场“无偿救助”。业内人士还表示,即便一些国企在收购部分房产项目的过程中出现亏损,也会以自身利润或资本补偿,自担风险的特性还是很明显的。 

需要重点明确的是,保障性住房再贷款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此次政策调整明确要求,地方国有企业由城市政府选定,被选定的地方国企及所属集团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收购资金通过租赁经营收入和未来售房收入回收。

 

(作者:唐婧 编辑: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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