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记者 王俊 实习生 谭鑫、张玲 北京报道
当前,数字技术正以新理念、新业态、新模式全面融入人类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和全过程,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南方财经全国两会报道组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他指出,新经济业态的迅猛发展必然会产生新的矛盾纠纷,也给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带来挑战。人民法院将坚持公正裁判,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数字权益,妥善审理数据确权、交易、服务、隐私保护等民事案件,依法审理涉网络平台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案件,加强数字权益保护,激发数字经济活力,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
贺小荣表示,要统筹把握有效规范与促进发展、信息保护与信息共享、数字安全与数据利用、包容审慎与有效监管、政府职责与自治作用的相互关系,坚持平衡保护原则,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坚持平衡保护原则,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
21世纪:伴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出现了很多涉及新技术新业态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妥善处理该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将如何发挥职能作用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贺小荣:新经济业态的迅猛发展必然会产生新的矛盾纠纷,也给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带来挑战。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
一是完善规则体系,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制定人脸识别、网络消费、反不正当竞争、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确保各类数字新型商业模式规范健康运行。设立互联网法院,探索构建全流程在线审理机制,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运行三大规则体系,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二是强化公正裁判,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数字权益。坚持平衡保护原则,依法惩处网络刑事犯罪案件,妥善审理数据交易、服务、隐私保护等民事案件,依法审理涉网络平台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案件,加强数字权益保护,激发数字经济活力,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
三是拓展司法职能,推动提升数字经济治理效能。坚持以案促治,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支持引导数字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推进司法工作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依法支持政府开展数字经济领域行政执法,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运用司法大数据助力社会治理,实现各类司法数据的有效汇聚、分类、校验和应用,形成经济社会运行大数据报告,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决策参考。
面对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的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法院将立足司法职能作用,深刻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统筹把握有效规范与促进发展、信息保护与信息共享、数字安全与数据利用、包容审慎与有效监管、政府职责与自治作用的相互关系,坚持平衡保护原则,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因势而动、顺势而为,以法治方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数字中国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21世纪:随着新业态不断发展,平台用工受到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如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推动平台经济有序健康发展?
贺小荣: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涉平台用工案件审理,依法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推动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分类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实施分类保障措施,赋予不完全符合确认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部分劳动权益,填补规范空白。
二是明确认定劳动关系的考量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据实认定新就业形态法律关系原则和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劳动关系的考量因素,推动平台企业制定注重遵守交通规则等社会秩序的算法规则,引导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遵守社会秩序,推动形成科学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等。
三是批准设立苏州劳动法庭。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在苏州中院设立全国首家专业化劳动法庭,探索推进劳动争议审判专业化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将适时出台新就业形态用工司法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新就业形态民事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推动发布并指导各地法院推出新就业形态争议处理等典型案例,推动解决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等重大问题。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专业化审判能力建设,努力培养一支能够站在劳动争议司法理论和实践最前沿,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经济发展情况、社会保障政策的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法官队伍。
要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21世纪: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各地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情况如何?有何特点?
贺小荣:从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情况看,《民法典》施行前,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各地人民法院受理隐私权纠纷案件1600多件。《民法典》施行后,2021年各地人民法院受理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共计1203件,其中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307件;2022年各地人民法院受理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共计1491件,其中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404件。个人信息纠纷案件数量呈现出增长态势。其中,“人脸识别”民事第一案于2022年4月9日二审宣判,传达出司法向个人信息滥用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明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合理范围,依法保护自然人人脸信息等生物识别信息。
21世纪:《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之时讨论火热的明星条款,例如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算法自动化决策治理、“守门人”条款等,在目前已公布的司法案例上,尚未有太多的体现,您能否介绍一下《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理解和适用?
贺小荣:从全国法院近几年受理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数量来看,2021年共受理307件,2022年共受理404件,体量不是很大。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可视门铃侵害邻里隐私权案”和各地人民法院发布的“扫码点餐侵犯个人信息案”等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等典型案例,实际上都涉及到个人敏感信息保护、算法自动化决策等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自然人关于个人信息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于个人信息的义务、相关部门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职责、个人信息处理具体要求等问题作出了明确和可操作的规定。一是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根据,二是对人脸识别等技术应用作出严格规制,三是对算法自动化决策进行立法层面规范,四是明确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举证责任和损失计算等。
人民法院将依法妥善审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依法推动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1世纪:“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请问去年法院在这方面有哪些新探索?未来会在哪些方面继续发力?
贺小荣:2022年,人民法院做了许多工作助推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是2022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助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二是依法妥善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对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等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违反支农支小再贷款信贷优惠利率等政策规定,收取利息以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变相利息的,依法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三是助力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严格依照《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认定生产设备等动产担保,以及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效力,支持中小微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依法依政策拓宽融资渠道。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以及保兑仓交易,依法认定其效力,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四是依法推动供应链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针对供应链金融交易中产生的费用,依法合理限制交易费用,切实推动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助力实体经济发展。五是推动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共享企业涉诉信息,推动实现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的精准“画像”,提高企业贷款可得性。
下一步,人民法院继续服务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推动切实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方面为优化融资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中央部署要求,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并及早出台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另一方面严格贯彻实施《民法典》《商业银行法》《信托法》等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审理借款合同纠纷、信托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等案件。
(作者:王俊 编辑:包芳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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