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立足司法职能鼓励数字经济投入,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21法治前沿王俊 2023-03-08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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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财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记者王俊 实习生骆婷 北京报道 2023年把经济稳增长放置在首要位置,作为司法机关该如何助推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在司法领域落实落地,为促消费稳就业提供司法服务保障?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对于备受关注的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话题,她表示,要立足司法职能,兼顾数字经济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经济数字化转型,依法支持数字经济投入、深化数据资源利用,激活数字要素潜能,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同时,把握好平台经济发展中的“红绿灯”,引导资本经营活动在法治框架内进行,严守法律、恪守诚信。

同时,她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出台新业态用工司法文件,进一步推动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服务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

《21世纪: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支持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要保障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法院接下来将如何助力数字经济发展?

陈宜芳:人民法院将着力做好四个兼顾,助力数字经济发展:一是兼顾数字经济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经济数字化转型。继续加强知识产权等产权保护,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发展营造广阔空间,支持平台企业等市场主体大显身手。发挥司法引导功能,促进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是兼顾数据资源利用和个人信息保护。依法保护数字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立足司法职能依法支持数字经济投入、深化数据资源利用,激活数字要素潜能,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发挥司法的规范和引领作用,引导数字经济市场主体在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基础上开发利用数据资源,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高效发展。

三是兼顾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坚持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和支持新就业形态、平台经济发展相结合,明确据实认定新就业形态法律关系原则和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劳动关系的考量因素,推动平台企业制定注重遵守交通规则等社会秩序的算法规则和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出台新业态用工司法文件,进一步推动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推动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四是兼顾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和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出台相关司法文件,着力遏制欺诈、“套路”消费者等不诚信行为,整治消费领域顽疾,助力建设诚信公平高效的电子商务市场,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保障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21世纪》:《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要把握好平台经济发展中的“红绿灯”,稳定发展预期,激发投资活力,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对资本的有效监管?

陈宜芳:服务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和实现对资本的有效监管具有内在统一性。一方面,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离不开资本要素。依法保障按资本要素分配,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使投资人能够形成较为稳定的收益预期,才能鼓励投资,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而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能为资本依法获得收益创造有利条件

另一方面,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离不开对资本的有效监管。资本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这是市场经济创造物质财富的动力。但是,单个资本为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标,可能脱离法治轨道,违法攫取垄断利润,或者通过高杠杆经营等方式不合理地向普通消费者、金融消费者转嫁风险。此类行为不仅滋生金融风险、危害经济稳定、损害消费者权益,也会恶化竞争环境,不利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依法对资本进行有效监管。

《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出要把握好平台经济发展中的“红绿灯”,实质是要引导资本经营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严守法律、恪守诚信。

人民法院在保护平台企业依法经营的同时,着重规范平台企业四类违法经营行为:一是规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企业强制“二选一”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小微经营者利益的行为,积极营造有利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营商环境。二是规范平台企业歧视性待遇、虚假宣传、强制搭售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规范平台企业通过违法融资、违法收取预付款等方式向小微经营者、金融消费者、普通消费者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四是规范平台企业违法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

反对就业歧视,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灵活就业

《21世纪》:去年以来多重因素叠加带来就业压力上涨,稳就业被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抓。近年来,法院办理就业纠纷的案件有何特点?

陈宜芳:当前就业形势总体稳定。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就业纠纷案件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一是案件量持续增长,随着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相关案件量也呈现增长态势。二是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和劳动者权益保障标准尚不统一。三是涉新就业形态民事纠纷案件类型主要以追索劳动报酬、劳动者执行任务过程中遭受损害和致人损害纠纷为主

《21世纪》:接下来如何为稳就业提供司法保障?

陈宜芳: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推进全国法院落实《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从以下四个方面为稳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推动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妥善审理社会保险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推动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房产租金、金融支持等就业优先政策;依法支持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妥善审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件,坚决纠正用人单位性别、地域歧视行为,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灵活就业。

二是依法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坚持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和支持新就业形态、平台经济发展相结合;明确据实认定新就业形态法律关系原则和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劳动关系的考量因素;推动平台企业制定注重遵守交通规则等社会秩序的算法规则和管理制度,引导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遵守社会秩序;推动形成科学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

三是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贯彻落实国家保就业保生产、复工复产等政策,审慎处理相关劳动争议纠纷,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依法对劳动者居家办公或灵活办公工资支付问题作出规范;积极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灵活采取有关措施稳定工作岗位,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四是依法保障诉讼权利。依法适用顺延期限、在线诉讼等规定,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依法高效妥善处理涉企业复工复产纠纷案件,及时作出免、减、缓交诉讼费决定,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灵活采取保全措施或担保方式,助力复工复产。

平衡技术应用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

《21世纪》: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广泛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滥用问题涌现,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目前存在哪些挑战和痛点?


陈宜芳: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的情形时有发生。为回应社会关切,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作出明确规定。为统一有关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因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所引起的相关民事纠纷处理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针对部分商家采用与其他授权捆绑、“不同意就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等不合理手段处理自然人人脸信息的行为,明确规定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针对实践中部分小区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的问题,专门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司法实践中,审处此类案件的主要难点在于如何平衡好人脸识别技术的合理应用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关系。

(作者:王俊 编辑:林虹)

王俊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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