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最高法民二庭庭长林文学: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助力金融改革发展作为金融审判的根本性任务

21法治前沿王俊 2023-03-10 07:50

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政策,尽快统一涉虚拟货币金融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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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财全国两会报道组记者 王俊 杨希 实习生 骆婷、谭鑫 北京报道

“金融市场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金融案件具有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利益牵涉面广等典型特点。”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法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在接受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 21 世纪经济报道专访时如此分析金融案件特点。在此背景下,他指出金融民商事审判呈现法律适用的复杂性突出,案件群体性态势突出,个案裁判对金融风险防控的影响突出。

林文学强调,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金融审判的根本性任务。坚持从严惩处方针,保持惩治金融犯罪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强化打击非法集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依法提高金融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近年来,以金融创新名义的虚拟货币交易不断涌现,随之出现了不少法律纠纷。林文学表示各地法院做了积极有益的探索,最高法将系统总结提炼各地法院裁判规则,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政策,尽快统一涉虚拟货币金融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

涉众型金融犯罪多发并可能跨市场跨区域传染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突出

21世纪:去年金融审判案件有何特点,有哪些新的变化值得关注?

林文学: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各类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共计280万余件,结案数较十年前增长了3.5倍。除做好办案工作外,我们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大力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并实现了金融领域纠纷全覆盖,建成了预防为先、和解协商先行、非诉挺前、诉讼托底的金融领域一站式纠纷解决链条。

金融市场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金融案件具有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利益牵涉面广等典型特点。在这种背景下,金融民商事审判呈现法律适用的复杂性更加突出,案件群体性态势更加突出,个案裁判对金融风险防控的影响更加突出等显著特征。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经济恢复的基础尚不牢固,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仍然较大,一些风险隐患可能“水落石出”,经济金融法治和信用体系建设任务艰巨,国内经济金融运行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严峻。

目前,金融民商事案件持续高速增长,金融行业潜在风险已开始从交易违约、平台“爆雷”向司法审判集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比仍有差距,股权违规代持、内部治理失效、关联交易引发流动性问题逐渐暴露。涉众型金融犯罪多发并可能跨市场跨区域传染,金融领域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突出。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不断增强忧患意识,抓住主要矛盾,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加快推进金融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审判体系

21世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是涉金融机构案件的一个重要类别,其中农商行、农信社等涉农村金融机构又是案件高发的主体,结合当前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化解问题,法院如何发力?

林文学: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具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金融风险的集聚和爆发将不同程度地以金融纠纷的形式进入人民法院。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受三期叠加因素影响,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农商行、村镇银行的股权违规代持、内部治理失效、关联交易引发了银行流动性问题逐级暴露,存款人权利保护与刑事追赃的界限需要厘清,金融领域刑民交叉法律问题需要明确规定。

在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方面,人民法院将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金融审判的根本性任务。坚持从严惩处方针,保持惩治金融犯罪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强化打击非法集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依法提高金融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稳妥办理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协调好诉讼、调解、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多种司法救济手段的关系严防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在风险处置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要及时移送,切实防止“肥了个人,害了国家”。

在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方面,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理念,正确处理好金融市场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关系,在确定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禁止欺诈销售、强制搭售、金融风险处置等方面,对金融消费者依法予以优先保护。运用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合理认定复杂的金融交易关系中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运用民法典中的关于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民事行为可撤销的规定,否定不公平、有违消费者真实意思的合同效力。特别注意民法典第151条关于当事人一方“缺乏判断能力”这一表述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制度价值,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政策,统一涉虚拟货币金融案件裁判规则 

21世纪:伴随金融行业发展,近年来各类新型疑难案件增多,多个金融法院的设立也体现了其重要性,能否介绍一下2022年各地金融法院取得的总体成效?未来金融法院的设立是否仍有计划进一步扩容?

林文学:金融法院成立对于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服务金融工作三项重大任务,推进专业化审判机构建设,优化金融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北京、上海金融法院审结金融案件超过4.3万件,结案标的额超过1.2万亿元,迈入世界一流金融法院行列,被誉为全球金融法治的最佳实践。先后批复同意设立4个金融法庭、17个破产法庭,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设立8个“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300多个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或金融合议庭,专业化金融审判组织体系建设实现历史性突破。

完善金融审判体制,打破传统审判部类限制,将金融机构破产纠纷、跨境涉外证券期货纠纷由金融法院集中管辖;打破传统级别管辖限制,将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申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涉诉案件交由金融法院提级管辖;打破传统地域管辖限制,规定成渝金融法院跨省管辖金融民商事、行政和执行案件。深化金融审判机制改革,推进金融诉讼繁简分流改革,推行集约化案件审理模式,推广“示范判决+委托调解+司法确认”的审判机制,对金融群体性纠纷力求“判决一个,解决一片”的效果。

金融法院的设立不仅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也需要中央有关部门对编制、地域分布等做统一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各地金融案件发展实际情况,充分听取各地、各部门意见,认真做好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进一步健全专业化审判体系,努力建成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

21世纪:以加密货币为代表的去中心化金融体系在部分海外国家发展迅速,有声音指出去中心化金融的发展或加剧金融稳定性风险,在您看来从司法角度如何防范和治理金融新业态中科技伦理问题和风险问题?

林文学:近年来,虚拟货币交易作为金融创新的名义不断涌现,为防控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国务院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我们在金融审判中,对于各类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对有助于支持实体经济、有助于提高金融行业风险管理水平、有助于金融风险处置和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创新模式,依法予以支持。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当前,各地法院做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依法审慎审理了虚拟财产买卖合同、虚拟货币“矿机”元件交易等纠纷,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我们将认真研究不同时期国家金融监管和产业调控等公共政策的调整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准确认定当事人实施的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行为效力。我们还将系统总结提炼各地法院裁判规则,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政策,尽快统一涉虚拟货币金融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

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1世纪: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最高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司法措施发布一年后成效如何?在落实过程中遇到哪些难点?

林文学: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即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司法措施,目的是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激发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做好“六稳”“六保”工作,重点是通过依法有力的司法举措,解决中小微企业面临的生存发展空间被挤压、拖欠账款、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等侵害合法权益问题,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在《意见》落实过程中,我们的发力点主要包括:进一步完善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产权司法保护制度,营造有利于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大对普惠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的支持力度,加大对要素和资源市场运行的保障力度,帮扶困境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恢复发展,推动参与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意见》出台后,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提供司法助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我们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保兑仓等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对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农业经济、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以及设立与农村经济、中小微企业财产特点相适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生物资产、库存货物、知识产权等动产、权利质押,持更加宽容、开放的司法态度,依法认定其合同效力、物权效力。为解决融资贵的问题,我们采取措施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有效降低民间融资成本,并为民间借贷市场发展预留空间。完善司法政策,依法否定金融机构变相高息条款的法律效力,有效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否定金融机构巧立名目变相提高融资利息的相关合同条款的效力,依法否定民间职业放贷、高利转贷行为的效力。

下一步,我们深化落实“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各项规定精神,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解忧纾困、激发市场活力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王俊 编辑:包芳鸣)

王俊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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