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钟雨欣 王俊 北京报道
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行政执法乱象频发,对营商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
2024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拟建议,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坚决遏制逐利性执法。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受访者供图)
皮剑龙表示,逐利性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于对个人或部门利益的追求,而采取的违背法律原则和公正原则的执法行为。逐利性执法现象的表现形式多样,比如执法机关的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办案机关争夺管辖权、违反法律规定异地抓捕、随意关停企业、划扣冻结资金、侵吞应当返还财产等等。
他认为,逐利性执法具有极大危害性,污染司法环境,影响司法公正,损害法治权威,破坏规则的平等适用性和公平性,使法律权威难以彰显。逐利性执法往往涉及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权力寻租等问题,严重破坏市场秩序,阻碍市场经济发展,对政商关系和营商环境造成严重伤害。
“民营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逐利性执法危害最大的莫过于民营企业,已成民营企业的噩梦。”皮剑龙进一步补充,民营企业一旦遭遇逐利性执法,企业将面临无法正常运营的风险。在一些逐利性执法案件中,执法机关所采取的罚款、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直接切断企业自身的资金运转,最终导致企业停业、关闭和员工失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更为严重的,是个别地方通过刑事手段进行的逐利性执法,导致无辜民营企业家身陷囹圄、失去人身自由。结果就是办理一起案件,垮掉一个企业,失业一批职工,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皮剑龙指出,逐利性执法根源就是某些执法机关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把执法权当作赚钱工具,违法执法,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违法刑事办案。
“建议完善立法,明令禁止逐利性执法。”皮剑龙表示,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令禁止逐利性执法的相关条文规定。公安部虽然在2021年发布过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性执法“七项规定”,但该规定仅为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其他执法机关并无此类规定。
因此,他建议以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为契机,在该法中明文规定禁止逐利性执法,禁止执法机关以罚款为手段搞创收,禁止用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经济纠纷,禁止争抢有罚没收益案件的管辖权等,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人身财产权益。
“执法过程中罚没所得应全部依法上缴中央财政。”皮剑龙提到,现行办案经费地方保障体制下,执法机关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预算拨付和上级机关转移支付,其中地方财政预算拨付是基础来源。而在当前的罚没所得管理实践中,当罚没所得作为一项非税收入上缴至地方财政后,地方政府往往会将罚没所得全额返还给办案机关作为执法办案经费。由此,执法机关与地方政府之间形成了一定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执法经费对地方财政的依赖性,进一步刺激了逐利性执法。因此,对于执法所得财产统一上缴中央财政,切断执法机关逐利性执法的利益链条,这样可以斩断逐利性执法的利益刺激,有效遏制逐利性执法。
“执法办案经费应当由中央财政统一调拨。”皮剑龙直言,任何执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如果跟地方挂钩,那就永远解决不了地方保护问题。必须脱离地方控制,划归中央统一管理。只有切断办案经费与地方财政的联系,才能阻断办案经费与涉案财产挂钩的通道,从而消除逐利性执法的动因。因此,各级、各地执法办案经费应由中央统一调拨使用,这样才能彻底切断行政执法与地方财政的利益联系。
皮剑龙建议,完善对执法权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监督机制,明确执法人员的职责和行为规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追究。同时,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受到逐利性执法侵害,权力缺乏监督是根本,通过公权力谋取财产利益是诱因,选择性执法和逐利性执法是主要表现形式。因此,皮剑龙认为,加强对执法权的监督,明确执法权责,完善执法权监督机制是根本。
此外,他建议对违法逐利性执法行为严肃问责。对发现的逐利性执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作者:钟雨欣,王俊 编辑:诸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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